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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誠摯基礎若未動搖,則偶有勃谿,固難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已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婚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他方得請求離婚,按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係指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誠摯基礎若未動搖,則偶有勃谿,固難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已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固有明文,而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又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而為觀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誠摯基礎,若未動搖,則偶有勃谿,固難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已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6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非以他方出於虐待之主觀意思為其要件,茍他方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之行為,客觀上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參照),故是否有不堪同居之虐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誠摯基礎若未動搖,則偶有勃谿,固難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已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七十年臺上字第一一二三號判決同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夫妻之一方受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所謂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又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而為觀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一一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堪同居之虐待,若已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三號判決意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一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而為觀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非以他方出於虐待之主觀意思為其要件,苟他方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之行為,客觀上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即屬不堪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其餘主張之事實,未據原告提出任何證據以為佐證,原告亦無提出其他事實以主張被告有對其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行為,據此,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有不堪同居之虐待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對於過當之行為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判例、解釋意旨以觀,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非限於身體上之虐待,精神上之虐待,若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亦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自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於此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十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相同者外,補陳:(一)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而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五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而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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