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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為意思表示
不能為意思表示
家事領域的解釋
因為精神或其他心智的缺陷,以致沒有辦法向外界表示自己的意思。這個時候就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幫他處理相關事務。
「不能為意思表示」是家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家事領域的相近名詞
不堪同居之虐待
家事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施以肉體上或精神上的虐待,已經達到讓他方無法忍受再住在一起的情形。
不得抗告
家事、民事、刑事
「抗告」是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所為對他不利的裁定,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
不得處分之事項
家事
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自行決定或變更的事項,例如撤銷婚姻、否認子女之訴以及認領子女之訴等事項。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家事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不足採信
家事、行政
不能採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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