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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

民事領域的解釋

契約約定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並約定其中一方有先行給付的義務,但假設有先行給付義務的人,發現對方的財產在訂約後出現明顯減少的情形,恐怕無法期待對方履行債務時,在對方還沒給付或提出擔保前,拒絕先行給付的權利。例如:甲與乙於106年1月1日簽約買賣黃金1,000公克,約定乙應於同年3月15日給付100萬美元給甲,甲應於同年6月30日交付黃金1,000公克。但甲在同年3月10日因投資期貨失敗,可預見其無法在約定的同年6月30日交付黃金,此種情形,雖然甲、乙當初是約定乙應先給付價金100萬美元給甲,但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主張在甲給付黃金1,000公克或提供擔保以前,拒絕先給付價金100萬美元。

  • 「不安抗辯權」是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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