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所謂不確定故意(或謂間接故意),從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規定以觀,係指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可能性有相當的預見,亦即行為人認識結果發生之危險性,縱然沒有希望其發生的意志,卻有放任發生的意思;此亦為學理上所稱之容認主義。
所謂不確定故意(或謂間接故意),從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規定以觀,係指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可能性有相當的預見,亦即行為人認識結果發生之危險性,縱然沒有希望其發生的意志,卻有放任發生的意思;此亦為學理上所稱之容認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