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
依道路管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人行道是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又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不得駕車行駛人行道,亦不得在人行道臨時停車;慢車駕駛人不得在人行道行駛,於設置標誌或標線可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則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如有違反,均應受罰。
依道路管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人行道是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又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不得駕車行駛人行道,亦不得在人行道臨時停車;慢車駕駛人不得在人行道行駛,於設置標誌或標線可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則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如有違反,均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