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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人行道原本無機車停車格之設置,又無引道,欲前往家樂福楠梓店機車停車場之顧客,需將機車騎上人行道前往停車,系爭人行道竟有凹凸翹起,亦未加註機車不得騎乘至人行道警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1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人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叉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為提供行人安全及連貫的通行空間,於行人通行需求高的路段、實體人行道寬度不足、無法施作實體人行道處或斷點處劃設標線型人行道,而加油站之營運特性確有車輛橫越人行道需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般人行道設有車阻,設置在人行道兩端斜坡與道路銜接斜坡處,使人行道與車道有所區隔,避免汽機車違規通行人行道。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相關函旨,上訴人施作之系爭人行道位處市區道路,其階梯及植栽在道路境界線外;參以系爭人行道施工前原保有人行道,施作後原有人行道區域則被階梯及植栽占用,喪失原有通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31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行駛人行道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人行道114年8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N0000000號114年9月15日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罰鍰600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1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般人行道設有車阻,設置在人行道兩端斜坡與道路銜接斜坡處,使人行道與車道有所區隔,避免汽機車違規通行人行道。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騎樓地之用途在執照上登記為人行道,此乃因政府為方便行人通行,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七條及騎樓設置標準,特在道路兩旁設置人行道,可以建築稱騎樓地,不可建築稱無遮簷人行道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俾解免自己違規責任之理;且人行道上附設劃格機車停車位格係屬權宜方便,更應注意機車騎士逕自以人車重量行進壓在人行道上,致人行道上公共設施承受重力,易損害而肇致人行道上路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6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是切到路邊、沒有在人行道駕車、沒有行駛人行道之意等語,應不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抗辯:原告之階梯,致原有道路範圍內之既有人行道應有通行功能喪失,惟查,原告因將原有人行道提高與共構建築物1樓地面同高,而成為新人行道,銜接和平街與該新人行道之階梯係位於既有道路之原人行道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否認被告並稱人行道寬度2.3公尺(及2.85公尺),被告量測不是在人行道欄杆外緣下方處,數據不正確;原告這次沒有用欄杆拉住量尺,而是在人行道欄杆外緣下方處開始測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人行道已依設計規範第六章人行道之規範,設置系爭緣石區隔系爭人行道與道路,而緣石設置目的係為避免車輛侵入人行道致行人發生危險,自無須再增設警告標誌。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3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第查該路段周遭似無劃設為人行道之標誌,而上述「騎樓、人行道、廣場」禁止停車之標誌是否表示該路段為人行道?是否足以使一般人均能辨認該路段為人行道?自有斟酌之餘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當日沒有駕車行駛人行道,機車行經人行道往東海大學側門去上課是必經的道路,人行道上沒有相關的交通標誌告知機車不得行駛人行道,假若人行道對機車而言是禁止行駛的話,人行道設置機車停放格的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人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叉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雖辯稱:本件舉發違規地點之人行道上劃設有機車停車格,伊當時係欲至該停車格內停車,因一時疏忽,未以牽行方式將機車牽上人行道,而為警員當場攔停,伊並非在人行道上飆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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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免造成本身及其他行人用路之危險,豈能以人行道無標示不能將機車騎上人行道,即想當然耳認為可駕車行駛人行道,視行人安全於不顧。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3、系爭聯開案臨和平街側於施工前原保有人行道,於施工期間亦留設人行道,於系爭人行道施作後,原有人行道所在區域已經樓梯及植栽占用等情,有現場歷來照片在卷可考(原審卷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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