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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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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代表人
行政領域的解釋
在行政訴訟中,代表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合夥)、中央機關、地方機關為訴訟行為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例如:臺北市政府的市長、經濟部的部長、臺北國稅局的局長。
「代表人」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行政領域的相近名詞
不足採信
家事、行政
不能採信的意思。
並無不洽
行政
並沒有無法調和或不能相容之處。
並行不悖
行政
不會互相妨礙。
併合處罰
刑事、行政
「併合處罰」指行為人犯數個獨立的罪,且所犯數罪行為,均是裁判確定前完成,由法院合併裁判處罰。
便宜裁量
行政
行政機關就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如果認為法律構成要件成立後,法律有再針對法律效果為明示授權或默許時,則會進入裁量權行…
行政訴訟法第27條所屬的法規全文
整部法規的編章節導航與全文,逐條讀得到條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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