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保護管束是保安處分的一種類型,是刑罰以外的措施,目的是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並預防再次犯罪。保護管束若是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的事項,並指定期日,命其向執行保護管束的觀護人報到;觀護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的事項,如未遵守,觀護人可給予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的檢察官為適當處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65條之1及第66條規定參照)。
少年領域的解釋
屬長期輔導性質的保護處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期間最長是三年,但執行滿六個月後,如果執行成效顯著,沒有再繼續的必要,或是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適當時,少年保護官可以向法官聲請免除。但如果執行期間,少年的表現極為糟糕,保護管束處分已經無法達到輔導效果時,法官也可以裁定撤銷保護管束,讓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以矯正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