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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且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均未調查說明,即以受保護管束人之現住地址與戶籍地址不同,聲請人僅依受保護管束人戶籍地通知受保護管束人到場接受採尿檢驗,而未對受保護管束人之現住地址為通知,即逕認受保護管束人因未接獲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業已違反應遵守事項,且依據上情及測謊結果,可知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仍「涉足教學對象為未成年少女之高風險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0年度執保字第190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受保護管束人100年4月25日報到筆錄暨受保護管束人簽署之「諭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具結書」、「受保護管束人應主動報告及配合事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據上,新北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既未合法送達受保護管束人,難認已踐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之1規定,使受保護管束人得以知悉保護管束執行執行處所及應遵守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8853號等案起訴在案,乃於100年2月10日實地前往受保護管束人住處訪查,並再次告誡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上開保護管束命令,然嗣受保護管束人於2月15日、3月1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99年8月7日及8月8日,觀護人均係透過受保護管束人之父親以簡訊方式與受保護管束人聯絡,受保護管束人之父親雖表示受保護管束人不願回新竹,惟尚難認定受保護管束人是否確已知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院審酌受保護管束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未依期報到,行蹤不明,致使檢察官無從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堪認受保護管束人確已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因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據此,本院審酌受保護管束人何連宏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傳喚、拘提均無著,致使檢察官無從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已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服從檢察官之命令之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之99年4月29日向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時,經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後,業據受保護管束人李宗文簽名乙節,有新竹地檢署受保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明載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之事項與違反之效果以供受保護管束人詳閱知悉一節,亦有執行筆錄、新竹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基本資料表、諭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具結書、受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又受保護管束人緩刑期間,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於98年6月4日報到,諭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並命受保護管束人具結,惟受保護管束人自100年4月份起即未依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新竹地檢署報到筆錄、諭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具結書、受保護管束人應主動報告及配合事項、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報到須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受保護管束人既知悉如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可能遭撤銷緩刑宣告之結果,竟仍率予無正當理由,不依指定日期報到執行保護管束,堪認受保護管束人確已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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