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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5 筆:名稱 4・條文 51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9.04.1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2.24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2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5.28
條文定位51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提升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少年保護官應於收受保護管束案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受保護管束少年(下簡稱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於指定日期來院報到。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3 條預覽 ↗
年之人、學校教師等相關人員,詢問原因並紀錄,附入保護管束執行卷內。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4 條預覽 ↗
每六月一次。 會談、訪視及各項輔導,應紀錄,附入保護管束執行卷內。 對於行動不便、罹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疾病、旅居國外或服役之少年,少年保護官得斟酌情況,報請少年法院(庭)同意交請適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少年保護官應注意少年之生活情狀、學業、工作及交友情形,積極輔導;少年就學或就業者,少年保護官得適時蒐集相關資料,了解其就學或就業狀況。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對於罹患疾病、有急難救助需要之少年,少年保護官得視少年情況及需要,依精神衛生法、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生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函…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少年保護官聲請免除或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於免除或撤銷之裁定未確定前,仍應繼續輔導或追蹤少年近況,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8 條預覽 ↗
同意後,始得交請他人協助執行。 函請他人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時,應告知須嚴守業務上知悉之秘密,並妥管個案資料,以維少年之權益。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司法院得依業務視導結果,將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送請該管法院列為年度考績參考,或依相關規定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保護管束之執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施測謊者(以下簡稱受測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測謊,指由受過測謊專業及實務訓練,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之人員(以下簡稱測謊人員),利用測謊儀器,記錄受測人之生理反應,以判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或警察機關查訪等相關資料,認有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測謊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測謊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測人姓名及年籍資料。 二、實施測謊之理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測謊時,得由機關內測謊人員自行為之、委託測謊人員或具有測謊人員之醫療、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測謊機關(構))為之。 測謊人員…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職業、身心狀況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執行保護管束資料。 三、受測人之相關評估、治療資料。 四、其他必要之參考資料。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測謊人員於受理委託後應即排定測謊日期並通知原委託機關,由原委託機關通知受測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 測謊人員於實施測謊前後,得與觀護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人…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測謊人員依專業判斷,認為不宜實施測謊時,應即通知觀護人。受測人拒絕接受測謊時,亦同。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測謊完成後,測謊人員、測謊機關(構)應製作測謊報告書,函覆原委託之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測謊報告書應載明測謊時間、地點、使用技術、結果及實施過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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