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規定於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所縱放或便利脫逃者非在職務上逮捕拘禁之中,縱係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只能論以第162條之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規定於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所縱放或便利脫逃者非在職務上逮捕拘禁之中,縱係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只能論以第162條之縱放或便利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