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對於住居所、事務所或所在地不明、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等情形之應受送達人,以公示通告的方式為文書之送達,經過一定期間,就發生送達的效力,法律上視為已經交付文書給應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稱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的公示通告方式,包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於報紙上登載,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等。
民事領域的解釋
文書送達的一種方法。公示送達是以公開揭示的方式送達文書,讓受送達人有機會知悉,以便向法院領取文書,不管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有無看到該訊息或有無實際前往法院領取該訴訟文書,只要公開揭示經過一定期間後,就發生送達的效力。因為對應受送達人的權益影響非常重大,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例如:應受送達處所難以查明)下,才可以採取這種送達方法。
不限領域領域的解釋
文書送達的一種方法。公示送達是以公開揭示的方式送達文書,讓受送達人有機會知悉,以便向法院領取文書,不管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有無看到該訊息或有無實際前往法院領取該訴訟文書,只要公開揭示經過一定期間後,就發生送達的效力。因為對應受送達人的權益影響非常重大,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例如:應受送達處所難以查明)下,才可以採取這種送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