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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所為公示送達與法定方法未合,自不得認生公示送達之效力。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再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所為公示送達與法定方法未合,自不得認生公示送達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更一字第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高雄區監理所雖表明上開違規案因受處分人所在不明,無法送達,僅能依規定將通知函文登載於公報,並依法完成公示送達,惟因公示送達對異議人甚為不利,非經行政機關經相當之探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對於已出境之應受送達人為公示送達,僅踐行國內公示送達之程序,均難謂已符合公示送達之法定程式,所為公示送達形式上即不合法,依首開說明,原判決對再審原告不生公示送達之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義主體(行政法院84年判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難謂有因此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詎原處分機關不察,仍向力元服裝店上開登記營業地址為送達,而未調查該商號當時狀況及負責人地址再為送達之程序,即逕為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未調查有何不能期待抗告人聲請公示送達情事,即以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逕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並續將系爭事件判決、更正裁定依職權公示送達等情,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當事人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時,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倘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始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非謂當事人有公示送達之原因時,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以抗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逕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並續將系爭事件判決、更正裁定依職權公示送達等情,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系爭事件卷第93-97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倘非不能期待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或並無當事人經法院曉諭後仍拒不聲請公示送達之情形,受訴法院逕依該項規定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續依同法第150條規定為職權公示送達者,均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條第2項規定公示送達之方式應係得併行之,公示送達之方法應以多廣為週知為目的,考量或有相對人並無使用網路之習慣,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請聲請人將本件公示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條第2項規定公示送達之方式應係得併行之,公示送達之方法應以多廣為週知為目的,考量或有相對人並無使用網路之習慣,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請聲請人將本件公示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舉發機關依異議人所在不明,進行公示送達程序,所為自屬有據,異議人抗辯主管機關未探查其住所,即進行公示送達云云,並無理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倘非不能期待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或並無當事人經法院曉諭後仍拒不聲請公示送達之情形,受訴法院逕依該項規定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續依同法第150條規定為職權公示送達者,均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行政機關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固得依職權為之(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參照),惟此依職權公示送達,仍須合乎公示送達之要件,非謂不問前所為公示送達是否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該公示送達於同年月23日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亦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公告、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5頁),依同法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同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家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按公示送達係由法院裁定行之,非送達人自行決定,是此裁定所為之公示送達,縱無公示送達之原因,應仍生送達之效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公示送達之對象,以訴訟當事人為限;至於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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