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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6 筆
商標法第 10 條預覽 ↗
公示送達
民法第 97 條預覽 ↗
公示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預覽 ↗
公示送達(一)-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預覽 ↗
職權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預覽 ↗
公示送達證書
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預覽 ↗
公示送達之事由
專利法第 18 條預覽 ↗
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預覽 ↗
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
行政程序法第 79 條預覽 ↗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預覽 ↗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
非訟事件法第 66 條預覽 ↗
不知相對人姓名之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預覽 ↗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
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預覽 ↗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第 82 條預覽 ↗
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預覽 ↗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
行政訴訟法第 82 條預覽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預覽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預覽 ↗
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應受送達人於前審法院或本院曾經公示送達者,經查明仍應為公示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由承辦書記官逕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3 條預覽 ↗
一四三、(公示送達) 初次公示送達,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情形外,須依當事人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始得為之。 公示送達之事由,聲請人應負舉證之責,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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