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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66 條(不知相對人姓名之公示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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