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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67再出新版事件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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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67條規定,民法第518條第2項的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Q · 出版社不再版,聲請法院命它再版要去哪個法院告?

看出版人所在地,由其營業所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依非訟事件法第67條,民法第518條第2項所定的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是聲請人(作者)的住所地。聲請前務必確認出版社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送錯法院會被移送或退件,白白拖延作品搶回市場的時間。

白話解讀

你寫的書賣完了,讀者還在問哪裡買得到,但出版社就是不肯再刷一版,讓你的作品慢慢從市場上消失。如果出版契約約定可以出數版或永遠出版,出版社這樣「養書不印」其實有問題。民法第518條第2項給作者(出版權授與人)一個武器:可以聲請法院命出版社在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印,出版社就喪失出版權。而非訟事件法第67條告訴你這個聲請要去哪裡打:由出版人也就是出版社的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條冷門,但對被出版社冷凍的作者來說,是把書要回來的關鍵程序。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67條為出版事件之管轄規定,明定民法第518條第2項所生「聲請命出版人限期再出新版」事件,專屬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確立作者行使再版聲請權時的法院入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書賣完了出版社不再印,我能逼它印嗎?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若出版契約約定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而前版賣完後出版社怠於再版,可依民法第518條第2項聲請法院命它限期再出新版,管轄依非訟事件法第67條看出版社所在地。殺傷力在逾期效果:出版社不在期限內再版就喪失出版權。

Q2聲請要去哪個法院?用我住的地方還是出版社的?

看出版社的。非訟事件法第67條明定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是作者所在地。聲請前先確認出版社登記的營業所地址,送錯法院會被移送或退件。

Q3出版社逾期不再版會怎樣?

經法院命限期再出新版而出版人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出版權,作者即可另行處分作品、另尋出版社,籌碼比單純催它印書大得多。

Q4非訟事件法67條是什麼?

規定民法518條第2項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的管轄法院,由出版人營業所或住所地法院管轄,是作者催再版的程序入口。

Q5聲請再出新版事件是什麼?

契約約定得出數版而出版人於前版售罄後怠於再版時,授權人聲請法院命其限期再版的非訟程序。

Q6什麼是出版人的營業所所在地?

出版社登記營業之處所;無營業所時依其住所地,作為定本條管轄法院的連繫因素。

Q7出版權喪失是什麼意思?

出版人經法院命限期再版仍逾期不遵行,依民法518條第2項喪失該著作之出版權,作者可另行處分。

Q8出版社不再版怎麼聲請?

確認契約得出數版 → 確認前版售罄怠於再版 → 查出版社所在地 → 向該地法院聲請限期再版 → 逾期主張喪失出版權。

Q9聲請再版要準備什麼證據?

出版契約(證明約定得出數版)、前版售罄證明、催告出版社再版的往來紀錄。

Q10聲請再版要去哪查出版社所在地?

查出版社的公司或商業登記(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確認登記營業所地址。

Q11出版社逾期不再版後我能怎麼做?

主張其喪失出版權,收回作品另尋出版社或自行出版,必要時協商買斷解約。

Q12非訟事件法67條 vs 第7條管轄差在哪?

67條是出版事件的特別管轄(出版人所在地),第7條是無特別規定時的一般管轄總則,有特別規定優先適用67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67art_7_generalcivil_litigation
管轄依據非訟事件法67條(出版人所在地)非訟事件法7條(依事件性質之一般管轄)民訴普通審判籍(被告住所地)
程序性質非訟事件,職權調查非訟事件總則補充對審言詞辯論
適用情境聲請命限期再出新版其他無特別管轄規定之非訟事件出版契約損害賠償等爭訟

art_67

管轄依據
非訟事件法67條(出版人所在地)
程序性質
非訟事件,職權調查
適用情境
聲請命限期再出新版

art_7_general

管轄依據
非訟事件法7條(依事件性質之一般管轄)
程序性質
非訟事件總則補充
適用情境
其他無特別管轄規定之非訟事件

civil_litigation

管轄依據
民訴普通審判籍(被告住所地)
程序性質
對審言詞辯論
適用情境
出版契約損害賠償等爭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Verlagsgesetz (VerlG) §§ 16–17(Neuauflage im Verlagsvertrag,實體再版義務之平行規範)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contrat d'édition(réédition,實體再版義務之平行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所定容許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法院」前增「之」字,俾與相關管轄規定之用語一致。

(0530515 制定)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所定容許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六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法院」前增「之」字,俾與相關管轄規定之用語一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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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67 條規定:「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