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67條規定,民法第518條第2項的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Q · 出版社不再版,聲請法院命它再版要去哪個法院告?
看出版人所在地,由其營業所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依非訟事件法第67條,民法第518條第2項所定的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是聲請人(作者)的住所地。聲請前務必確認出版社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送錯法院會被移送或退件,白白拖延作品搶回市場的時間。
你寫的書賣完了,讀者還在問哪裡買得到,但出版社就是不肯再刷一版,讓你的作品慢慢從市場上消失。如果出版契約約定可以出數版或永遠出版,出版社這樣「養書不印」其實有問題。民法第518條第2項給作者(出版權授與人)一個武器:可以聲請法院命出版社在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印,出版社就喪失出版權。而非訟事件法第67條告訴你這個聲請要去哪裡打:由出版人也就是出版社的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條冷門,但對被出版社冷凍的作者來說,是把書要回來的關鍵程序。
非訟事件法第67條為出版事件之管轄規定,明定民法第518條第2項所生「聲請命出版人限期再出新版」事件,專屬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確立作者行使再版聲請權時的法院入口。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若出版契約約定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而前版賣完後出版社怠於再版,可依民法第518條第2項聲請法院命它限期再出新版,管轄依非訟事件法第67條看出版社所在地。殺傷力在逾期效果:出版社不在期限內再版就喪失出版權。
看出版社的。非訟事件法第67條明定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是作者所在地。聲請前先確認出版社登記的營業所地址,送錯法院會被移送或退件。
經法院命限期再出新版而出版人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出版權,作者即可另行處分作品、另尋出版社,籌碼比單純催它印書大得多。
規定民法518條第2項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的管轄法院,由出版人營業所或住所地法院管轄,是作者催再版的程序入口。
契約約定得出數版而出版人於前版售罄後怠於再版時,授權人聲請法院命其限期再版的非訟程序。
出版社登記營業之處所;無營業所時依其住所地,作為定本條管轄法院的連繫因素。
出版人經法院命限期再版仍逾期不遵行,依民法518條第2項喪失該著作之出版權,作者可另行處分。
確認契約得出數版 → 確認前版售罄怠於再版 → 查出版社所在地 → 向該地法院聲請限期再版 → 逾期主張喪失出版權。
出版契約(證明約定得出數版)、前版售罄證明、催告出版社再版的往來紀錄。
查出版社的公司或商業登記(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確認登記營業所地址。
主張其喪失出版權,收回作品另尋出版社或自行出版,必要時協商買斷解約。
67條是出版事件的特別管轄(出版人所在地),第7條是無特別規定時的一般管轄總則,有特別規定優先適用67條。
| 比較面向 | art_67 | art_7_general | civil_litigation |
|---|---|---|---|
| 管轄依據 | 非訟事件法67條(出版人所在地) | 非訟事件法7條(依事件性質之一般管轄) | 民訴普通審判籍(被告住所地) |
| 程序性質 | 非訟事件,職權調查 | 非訟事件總則補充 | 對審言詞辯論 |
| 適用情境 | 聲請命限期再出新版 | 其他無特別管轄規定之非訟事件 | 出版契約損害賠償等爭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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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所定容許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法院」前增「之」字,俾與相關管轄規定之用語一致。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所定容許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原條文第六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法院」前增「之」字,俾與相關管轄規定之用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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