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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68許可出版契約繼續之聲請及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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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
  2. 2.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68條規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之聲請得由作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提出,由出版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Q · 作者過世,出版契約還能繼續嗎?誰可以去聲請?

出版人或作者繼承人皆可向出版人所在地法院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68條,當民法第527條第2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的情形發生時,聲請人包括出版權授與人(作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出版人,任一方都能提出。管轄法院為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實體上是否准許,仍須符合民法第527條第2項「繼續為可能且公平」的雙重門檻。

白話解讀

一個作者寫到一半走了,或者中風喪失能力,沒辦法完成那本書。正常情況下,出版契約到這裡就消滅了,因為契約是綁在這個人身上的。但民法第527條第2項開了一道例外:如果讓契約的全部或一部繼續下去是可能而且公平的,法院可以許可它繼續,並做必要的安排。非訟事件法第68條補上兩件事:誰能去聲請(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都可以),以及去哪個法院(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這條冷門到幾乎沒人知道,但對一部未完成卻有價值的作品、和投入成本的出版社來說,它決定了心血是隨人消失,還是有機會被接續完成。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68條為程序性規範,規定民法第527條第2項「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聲請事件的聲請權人(出版權授與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與管轄法院(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是出版契約因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而面臨消滅時,得聲請法院許可繼續的程序入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作者寫到一半過世,出版社的投資就全沒了嗎?

不一定。出版契約原則上因作者死亡而消滅,但民法第527條第2項規定,若契約繼續是「可能且公平」的,法院可許可其繼續並命必要處置,聲請管轄依非訟事件法第68條由出版人所在地法院管轄。關鍵在說服法院公平且可能,提出由誰接續、收益如何分配的具體方案,比空泛主張作品有價值更有用。

Q2作者的家人和出版社,誰可以去聲請繼續?

都可以。本條明定聲請人包括出版權授與人也就是作者,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出版人。任一方認為作品續做可行,都能向法院聲請。如果各方對是否繼續有歧見,法院會以「繼續是否公平且可能」為核心審查,事前各方先談出共識,程序會順很多。

Q3非訟事件法第68條是什麼?

它規定民法527條第2項「許可繼續出版契約」聲請事件的聲請權人與管轄法院,是出版契約存續的程序入口。

Q4什麼是「繼續出版契約之許可」?

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致不能完成著作時,於繼續為可能且公平之前提下,法院得許可出版契約繼續並命必要處置。

Q5出版契約為什麼會因作者死亡消滅?

出版契約以特定著作人的創作能力為基礎,具一身專屬性,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不能完成時,原則上契約消滅。

Q6聲請繼續出版契約是訴訟還是非訟事件?

屬非訟事件,由法院以裁定行之,重在公平且可能的後見性審查,而非對審辯論。

Q7作者過世後出版社怎麼聲請繼續契約?

評估續做可能且公平 → 確認聲請資格 → 向出版人所在地法院聲請 → 提出接續與分配的具體方案。

Q8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Q9怎麼說服法院准許繼續?

提出由誰接續、完成度評估、收益如何分配的具體安排,證明續做「可能且公平」,比空泛主張作品有價值有效。

Q10對法院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受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

Q11繼承人和出版人聲請有差別嗎?

聲請資格與門檻相同,差別在動機:繼承人多為維護作者遺願與遺產,出版人多為保護既有投入;法院審查標準一致。

Q12非訟程序 vs 一般民事訴訟差在哪?

非訟由法官以裁定行之、重公益後見,免對審辯論;本條事件走非訟,程序較簡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
聲請權人出版權授與人(作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出版人
典型動機讓未竟之作有人接手、維護作者遺願與收益保護已投入的編輯與製作成本
共同門檻繼續為可能且公平(民法527條第2項)繼續為可能且公平(民法527條第2項)
管轄法院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

option_a

聲請權人
出版權授與人(作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典型動機
讓未竟之作有人接手、維護作者遺願與收益
共同門檻
繼續為可能且公平(民法527條第2項)
管轄法院
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

option_b

聲請權人
出版人
典型動機
保護已投入的編輯與製作成本
共同門檻
繼續為可能且公平(民法527條第2項)
管轄法院
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Verlagsgesetz (VerlG) § 34(Tod des Verfassers / Fortsetzung des Verlagsvertrags)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 contrat d'édition (art. L132-1 et 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所定容許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所定容許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所定之證明,由應變賣地法院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會或自治機關為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觀之,僅其第二項所定情形有踐行非訟事件程序之必要,故於第一項所引條文下增加「第二項」三字。另為使文義更為明顯及與前開民法規定之用語較為一致,將「容許」修正為「許可繼續」;另將後段文字修正為「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以求文字簡潔暨免重複。   三、第二項「法院」前增加「之」字,俾與相關條文用語一致。

(0530515 制定)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所定容許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所定容許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之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所定之證明,由應變賣地法院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會或自治機關為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六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觀之,僅其第二項所定情形有踐行非訟事件程序之必要,故於第一項所引條文下增加「第二項」三字。另為使文義更為明顯及與前開民法規定之用語較為一致,將「容許」修正為「許可繼續」;另將後段文字修正為「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以求文字簡潔暨免重複。   三、第二項「法院」前增加「之」字,俾與相關條文用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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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68 條規定:「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