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65 條(囑託登記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應囑託登記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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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應囑託登記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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