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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65囑託登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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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應囑託登記處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規定,法院解除董監職務、宣告法人解散、選任清算人等裁定後,應主動囑託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不必當事人聲請。

Q · 法院解除了某法人的董事,這件事要怎麼讓外界知道?

由法院主動囑託登記處登記,當事人不必自己跑

依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法院做出解除董監職務、宣告法人解散、選任或解除清算人、變更財團組織、選任臨時董事等裁定後,應主動囑託登記處辦理登記,不需要當事人自行聲請。這道程序的意義在於:裁定在當事人間生效是一回事,要讓不特定第三人能從公開登記得知變動、產生對抗效力是另一回事。登記完成後,與該法人往來的外人才能查到最新的代表權狀態。

白話解讀

法院做了一個跟法人有關的重大裁定:解除了某個董事的職務、宣告某基金會解散、或選任了清算人。但裁定書躺在法院,外面的世界根本不知道。這條解決的就是「法院知道,但社會不知道」的斷層。它規定法院做完這些裁定後,必須主動囑託登記處去登記,讓變動進到公開的法人登記裡。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登記才是對外的真相。一個已經被法院解除職務的董事,如果登記沒改,他在外面拿著舊頭銜跟你簽約、借錢,你可能還以為他有權代表法人。登記這道手續,保護的是跟法人往來的每一個外人。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為法人非訟事件的囑託登記程序規定,列舉法院於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宣告法人解散、選任或解除清算人、變更財團組織、選任臨時董事等裁定後,應主動囑託登記處辦理登記,使法院對法人所為的重大裁定透過公開登記對外揭露,構成保護交易第三人的公示防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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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的裁定生效了,是不是就不用管登記了?

不行。裁定在當事人間生效,但對外的對抗效力要靠登記。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要求法院主動囑託登記處登記,就是為了讓第三人能從公開登記得知變動。在登記更新前,跟法人往來的善意第三人可能受信賴登記保護,所以法人內部變動越早完成登記,越能避免日後代表權爭議。

Q2這些登記要當事人自己去跑嗎?

不用。本條列舉的裁定(解除董監職務、宣告解散、選任或解除清算人、變更財團組織、選任臨時董事)都由法院主動囑託登記處辦理,不靠當事人自己申請。但實務上若發現登記遲未更新,利害關係人主動向登記處或法院查詢,能加速處理。

Q3法院解除了某法人的董事,這件事要怎麼讓外界知道?

由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主動囑託登記處登記,當事人不必自己跑。登記完成後,與該法人往來的外人才能查到最新的代表權狀態,使裁定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Q4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在規範什麼?

法院對法人所為的解職、解散、選任清算人等重大裁定後,應主動囑託登記處登記,讓變動進入公開的法人登記。

Q5什麼叫囑託登記?

由法院依職權主動委請登記處辦理登記,不必當事人自己聲請,是公權力主動推動的登記程序。

Q6哪幾種裁定法院要囑託登記?

解除董監職務、宣告法人解散、選任清算人、解除清算人職務、變更財團組織、選任臨時董事六類。

Q7囑託登記和當事人聲請登記差在哪?

前者由法院主動囑託(本條列舉裁定),後者如第 90 條清算人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

Q8與法人簽約前怎麼確認對方代表權?

簽約前向登記處調閱最新法人登記,核對對方代表人是否與登記一致,不符就停下查證。

Q9清算人身分被銀行或第三人不認怎麼辦?

確認法院已依本條囑託登記,取得登記完成證明;登記未完成前先以法院裁定正本佐證身分。

Q10發現法院已裁定但登記沒改怎麼處理?

本條登記應由法院囑託,可主動向登記處或承辦法院查詢囑託與登記進度,加速更新。

Q11怎麼判斷對方代表權有疑慮?

對方自報頭銜與登記不符、或已知有解職/解散/選任清算人裁定卻仍以舊身分行事,即為警訊。

Q12裁定生效 vs 登記完成,對第三人效力差在哪?

裁定生效拘束當事人,但對善意第三人的對抗效力要等登記完成;登記前第三人可能受信賴登記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_commissionparty_application
啟動方式法院依職權主動囑託登記處(本條)當事人或現任清算人自行聲請(如第 90 條)
適用情形解職、解散、選任/解除清算人、變更財團組織、選任臨時董事等裁定清算人任免變更等一般法人登記事項
對外效力時點登記完成後對善意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登記完成後對善意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

court_commission

啟動方式
法院依職權主動囑託登記處(本條)
適用情形
解職、解散、選任/解除清算人、變更財團組織、選任臨時董事等裁定
對外效力時點
登記完成後對善意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

party_application

啟動方式
當事人或現任清算人自行聲請(如第 90 條)
適用情形
清算人任免變更等一般法人登記事項
對外效力時點
登記完成後對善意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依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解散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其聲請書並應載明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及釋明其利害關係。   宣告解散時,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所為之登記。

(0580822 全文修正)

依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解散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其聲請書並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及釋明其利害關係。   宣告解散時,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所為之登記。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處為之登記。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應囑託登記處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除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依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及依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時,亦與公共交易安全有關,有公示周知之必要,爰將前開事項合併訂於本條。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清算人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第六十三條條文
(0530515 制定)

依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解散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其聲請書並應載明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及釋明其利害關係。   宣告解散時,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所為之登記。

(0580822 全文修正)

依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解散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其聲請書並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及釋明其利害關係。   宣告解散時,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所為之登記。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處為之登記。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除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依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及依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時,亦與公共交易安全有關,有公示周知之必要,爰將前開事項合併訂於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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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規定:「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