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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22878 號
要旨
民法第二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
全文內容
按經轉請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意見,據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八九) 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二八一號函復略以:「法人,乃法律賦予人格之無形權利主體,其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端賴機關 (即董事) 之活動實現之,法人之董事,參照民法 (如第二十七條) 及非訟事件法 (如第六十五條) 相關規定及學者通說,應以自然人為限。」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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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法第二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
按經轉請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意見,據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八九) 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二八一號函復略以:「法人,乃法律賦予人格之無形權利主體,其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端賴機關 (即董事) 之活動實現之,法人之董事,參照民法 (如第二十七條) 及非訟事件法 (如第六十五條) 相關規定及學者通說,應以自然人為限。」等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