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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64 條(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職權及報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3. 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一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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