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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秘台廳民三字第 07292 號
要旨
財團法人擬捐贈不動產之行為,得否由臨時管理人為之,應視該捐贈行為是否不利於法人而定
全文內容
按非訟事件法第 65 條(現行非訟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得選定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財團法人○○基督教醫院因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經法院裁定選定臨時管理人,該財團法人擬捐贈不動產,得否由臨時管理人為之,應視該捐贈行為是否不利於法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