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如果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在收受不起訴處分書送達後七日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過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以阻止原不起訴處分的確定。例如:在22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最晚聲請再議的狀紙要在29晚上12點以前送到地檢署 。
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如果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在收受不起訴處分書送達後七日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過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以阻止原不起訴處分的確定。例如:在22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最晚聲請再議的狀紙要在29晚上12點以前送到地檢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