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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送達之日起算,原審卻認再議期間無從起算,實令人費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同法第256條第2項規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尚未確定,如檢察官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非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開之再議期間既係自「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自應合法送達於被告,否則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亦無由確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前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既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之法定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自仍處於尚未確定之狀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既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被告之法定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自仍處於尚未確定之狀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既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之法定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自仍處於尚未確定之狀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開7日之再議期間既係自『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自應合法送達於被告,否則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亦無由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開7日之再議期間既係自「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自應合法送達於被告,否則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亦無由確定(最高法院104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日,再議期間於109年12月24日屆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起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尚未確定,如檢察官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之效力尚未確定,如檢察官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合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服撤銷緩起訴聲請之再議期間為10日,本件並無需扣除在途期間,是法定再議期間至114年7月11日始行屆滿,被告前開書狀係於114年7月2日送達臺中地檢署收狀,自仍係在聲請再議之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花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9日屆滿,又因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而以該日之次日即同年月10日代之,亦即以同年月10日為再議期間之末日(送達被告居所部分,加計在途期間3日,其再議期間至同年月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尚未確定,如檢察官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8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既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之法定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自仍處於尚未確定之狀態。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服撤銷緩起訴聲請之再議期間為7日,本件並無需扣除在途期間,是法定再議期間至106年12月30日始行屆滿,被告前開書狀係於106年12月28日送達檢察署收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開之再議期間既係自「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自應合法送達於被告,否則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亦無由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之效力尚未確定,如檢察官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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