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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行政領域的解釋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而前述所稱識別性,是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商標法第18條)。

  • 「商標」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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