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
法院審理案件或檢察官偵查時,為了確認原告、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例如證人)的人別,避免因姓名相同而產生混淆或無法特定對象的情形,會依法要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提供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就是一般通稱的年籍資料。為簡化書狀應記載的法定程式,110年11月1日修正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雖將年籍資料自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之事項中刪除,但為避免卷內資料不足以確認當事人身分,增訂同條第2項,明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辨別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