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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公眾罪

刑事領域的解釋

依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所要保護的法益為公眾的安全,故要處罰的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來恐嚇公眾,且以「致生危害於公安的結果」為要件,如果沒有達到「致生危害於公安」,就不符合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 「恐嚇公眾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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