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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得利罪

刑事領域的解釋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恐嚇取財得利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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