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領域的解釋
指訴訟程序因發生當事人死亡等法定事由而當然停止後,由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規定的承受訴訟人(例如:被告死亡,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為承受訴訟人),向法院聲明承受當事人等之地位,而續行訴訟程序。除此之外,他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以裁定命上述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家事領域的解釋
當事人死亡、公司的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變更或有類似的情形,如果訴訟還要進行下去,就要有人來接手,這就叫「承受訴訟」。通常當事人死亡時,是由他的繼承人全體來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