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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刑事領域的解釋

規定於刑法第129條第2項:「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且依同條第3項,處罰未遂犯。實務見解認為,直接被害人為公務機關之公信力,至於得受領應發給之款項、物品之人,乃間接被害人。

  •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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