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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假

民事、刑事領域的解釋

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如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等),而製造、販賣等行為,不論是否已實際上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攙偽或假冒」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 「摻假」是民事、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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