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刑事領域的解釋
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如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等),而製造、販賣等行為,不論是否已實際上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攙偽或假冒」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如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等),而製造、販賣等行為,不論是否已實際上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攙偽或假冒」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