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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甫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持摻假金飾,至建華當鋪典當,且上開犯行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據此,自亦堪信被告於案發時早已知悉持摻假金飾至當鋪之行為應構成犯罪,卻仍執意與同案被告簡傳益等人為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建華當鋪賴永森113年5月21日18時00分許由被告許文豪提供摻假金飾,由被告王冠婷、葉俊良共同前往建華當舖,再由被告王冠婷出面典當摻假黃金項鍊王冠婷、葉俊良、許文豪3兩5錢6分6厘26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9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蔡明達因缺錢,自簡傳益處知悉擔任人頭出面典當摻假金飾可獲得上萬元報酬,竟與簡傳益、呂升洋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呂升洋將摻假金飾(重量4兩1錢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刑之減輕事由:⒈就被告、同案被告胡順進、陳俊傑涉犯附表一編號4部分,由同案被告陳俊傑出面典當摻假金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黃有為已預見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飾可能係以其他金屬加以外層鍍金,即俗稱「金包銀」之贗品(下稱摻假金飾),竟仍基於縱與「徐子豪」及其指定收款之人為三人以上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警方所指上訴人為警查獲時採集之尿液,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昕公司)鑑定結果,認為若無特殊生理疾病,送驗之尿液有摻假可能。則上開尿液是否真係上訴人所排放之尿液,已有疑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丙○○則稱:伊沒有在裡面摻假鈔,而且伊也沒有假鈔,是K他命是假的;是甲○○跟伊說伊拿給他的2萬元裡面有摻假鈔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94、95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可待因均係無效,嗎啡則為陽性且無效;至所謂無效,係依據西元2008年美國對工作場所濫用藥物檢驗指引之定義,當尿液檢體異常卻不能判定為稀釋、調換或摻假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係證人林嘉章為警逮捕後,為求減輕其刑,而配合警方之陷害教唆,向被告唆使送毒品海洛因至其住處樓下,被告乃被告逮捕,是被告並無出售毒品犯意;且本院將被告尿液送驗後,其尿液有摻假可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該衛生證書下方僅註明:「經檢驗,該批產品為質檢總局警示通報的臺灣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所生產摻假及非法添加問題產品,依進口商申請,已銷毀」。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9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冠婷、許文豪、陳俊傑、胡順進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知悉詐欺行為對社會危害甚鉅,竟貪圖利益,以典當摻假金飾換取現金之方式詐騙被害當鋪業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等所販賣系爭產品遠超過案外人向自訴人買受之數量,其系爭貨品來源或真偽顯有疑問,應係被告等託案外人假意向自訴人買受少量貨品,藉此要求自訴人代為申請電視廣播廣告許可後,再以摻假偽冒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訊據被告甲○○矢口認有前揭犯行,辯稱:其所採之尿液可能被摻假或更換,且其於採尿前曾因受風寒,而自行購買「康德感冒藥」及「賜清風感冒藥」服用,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至和生診所就診取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被告採集尿液經送驗,安非他命類藥物雖呈陰性反應,惟因「個案尿液中肌酐酸異常(5.5mg/dL,正常應大於20mg/dL),可能因為飲水過多,腎臟功能異常或尿液摻假所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被告固抗辯原告所交付之油品添加「銅葉綠素」或將訂購之純橄欖油摻假為「橄欖調和油」云云。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送驗尿液檢體係經上訴人排放後,由員警封存再經上訴人捺印封緘,上訴人全程參與,無摻假或掉包之虞,該尿液檢體得作為證據等情(見原判決理由欄壹之一、四)。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基安非他命及可待因均係無效,嗎啡則為陽性且無效;至所謂無效,係依據西元2008年美國對工作場所濫用藥物檢驗指引之定義,當尿液檢體異常卻不能判定為稀釋、調換或摻假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類藥物雖呈陰性反應,惟因「此個案尿液中肌酐酸異常(5.5mg/dL,正常應大於20mg/dL),可能因為飲水過多,腎臟功能異常或尿液摻假所致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9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7條前段之減輕事由,並審酌詐騙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己身之力,透過正當途徑賺取所需,明知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金飾均係摻假金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2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採驗尿液,並遵守以下事項(一)配合檢察官、觀護人指定日期接受採驗尿液(二)配合新北地檢採尿室安全檢身作業,稽核檢查隨身物品(三)不得有違規夾帶、摻假或其他影響檢驗結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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