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對確定裁判所宣告之刑罰,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以其他方式替代原來刑罰之執行,此法定刑罰替代方式,即稱為易刑處分。「易刑」處分規定於刑法第五章之二,分別是:易科罰金(第41條)、易服勞役(第42條)、易服社會勞動(第42條之1)及易以訓誡(第43條)。
對確定裁判所宣告之刑罰,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以其他方式替代原來刑罰之執行,此法定刑罰替代方式,即稱為易刑處分。「易刑」處分規定於刑法第五章之二,分別是:易科罰金(第41條)、易服勞役(第42條)、易服社會勞動(第42條之1)及易以訓誡(第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