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解釋一:意指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判中,請求法官科予被告一定刑罰的處分。而求刑又可分為具體求刑與抽象求刑,前者如:請求法官判被告三年有期徒刑;後者如:請求法官審酌案情應判較輕、較重或適當之刑。 解釋二:法院在雙方言詞辯論結束後,會請當事人對科處刑罰的範圍表示意見。當檢察官表示被告應該要接受如何的刑罰時,稱作「求刑」。而檢察官求刑時,通常會依據刑法第57條各種量刑情況,主張對被告從輕或從重量刑,或是直接提出建議的刑度。不過,檢察官的具體求刑,或者被告提出願意接受的科刑範圍,法院並不會因此受到拘束,只會在判決內交代為何如此科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