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領域的解釋
出賣人對於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的瑕疵,應負的法定責任。瑕疵擔保,有權利瑕疵擔保與物的瑕疵擔保二種。前者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民法第349條、第350條);後者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具備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意思,所應具有的價值、效用及品質(民法第354條)。
出賣人對於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的瑕疵,應負的法定責任。瑕疵擔保,有權利瑕疵擔保與物的瑕疵擔保二種。前者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民法第349條、第350條);後者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具備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意思,所應具有的價值、效用及品質(民法第3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