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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349條)及權利存在瑕疵擔保(民法第350條);後者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可區分為價值瑕疵擔保、效用瑕疵擔保、品質瑕疵擔保。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見兩造已特約免除被告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雖主張:會簽這份(特約事項)是因為房屋稅籍無法過戶,所以才會去簽這份放棄瑕疵擔保,是針對無法過戶部分的瑕疵擔保。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負買賣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確認其瑕疵擔保請求權存在,自屬正當,應予准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9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書及協議書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不包括系爭瑕疵,並不可採,被告辯稱其不再負瑕疵擔保責任,應屬有理。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7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得由買賣雙方以特約免除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既已拋棄對被告之一切瑕疵擔保請求權,且被告亦多次協助原告聯繫、請求鴻英公司前往原告處所進行檢查、整備,顯已履行協助向鴻英公司請求之行為,則被告依約對原告自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就屋頂地坪狀況並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故被告就水塔遷移工程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當初買賣的時候代書有詢問雙方有無要做瑕疵擔保的部分,雙方同意說要,才會在買賣合約上面簽名,如果沒有做瑕疵擔保的話,就會在上面壓一條說不要做瑕疵擔保」、「(代書是如何詢問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指的就是整棟,(系爭契約第17條第1項)意思就是屋主不願意負瑕疵擔保,把漏水瑕疵擔保責任轉嫁給買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他重要事項:現況交屋不付房屋瑕疵擔保」等內容,並經兩造確認無訛,足徵原告為換取較優惠之買賣價格,已自願承擔排除瑕疵擔保可能產生之法律風險,系爭房屋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業已特約排除方式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3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應否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民法關於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規定,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者,原則上自應從其特約,此種情形,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關於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規定,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者,原則上自應從其特約,此種情形,買受人即不得再依物之瑕疵擔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原告亦明知被告將排除其瑕疵擔保責任,否則出賣人本須負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又何須要求漏水部分特別加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等語(見簡卷第266頁),可見兩造間約定被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4、就物之瑕疵擔保部份有價証券出賣人僅就前述証券有體物本身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件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交付之股票有體物部份,並無主張有被偽造等物之瑕疵問題存在,因此亦無被上訴人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言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之,若出賣人所擔保之內容與法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涉,僅係擴張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出賣人承擔保證期間內瑕疵修繕之義務,或延長法定物之瑕疵擔保之期間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3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得由買賣雙方以特約免除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請求被告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無理由等語置辯。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已以特約免除被告關於系爭房屋滲漏水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復未舉證被告有故意不告知前開漏水瑕疵之情事,因此被告就系爭房屋並不負「漏水」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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