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領域的解釋
文書送達的一種方法。留置送達是指法院將應送達的文書送達給應受送達人,但應受送達人因無法律上的理由拒絕收領,故法院將該文書留置於應受送達人的送達處所,作為已經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9條)。所謂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包括其指定的送達代收人及同居人或受僱人拒絕收領的情形在內;至所謂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僅指該文書的送達程序無拒絕收領的法律上理由而言,例如:未經許可於夜間為送達,或並非應受送達人的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對其送達等情形,皆屬送達程序本身的法律上理由,縱使經拒絕收領,亦不得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