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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不起訴處分

刑事領域的解釋

解釋一:係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認為不加以起訴較為適當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的裁量範圍,不受司法干涉。例如甲竊取乙的鉛筆1支,經乙向檢察署提起告訴,因鉛筆價值甚微,為避免訴訟資源浪費,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解釋二: 1.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 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被告犯了不得上訴到第三審法院的輕罪,例如:竊盜、侵占等。但是考量到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各種量刑因素後,檢察官認為在這次犯罪,不要起訴被告是比較適當的話,可以選擇不要起訴被告,而對他作出不起訴處分。 例如,被告沒有任何前科,因為沒有錢,肚子又餓,在超商偷了一個二十元的麵包,後來向超商道歉,雙方達成和解。超商願意原諒被告時,檢察官認為不要起訴被告,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會比起訴被告讓法院判刑還要適當的話,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2.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 被告犯了數個犯罪行為,其中有一個犯罪行為已經被法院判處重刑確定。檢察官認為其他犯罪雖然起訴,但是對於他應該要執行的刑度也影響不大時,可以選擇不要起訴這個輕罪。 例如,被告犯了殺人罪,已經被判決無期徒刑確定,他雖然也犯了賭博罪,但是因為賭博罪最多罰錢,對於執行的無期徒刑影響不大,檢察官可以選擇不要起訴賭博罪。

  • 「相對不起訴處分」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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