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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競合

刑事領域的解釋

我國有很多法院,哪一個案件要由哪一個法院審判,法律上有特定的判斷規定,原則上是看犯罪的地點、被告的住居所、案件法律關係或上級法院指定等方式來決定,因此方式法院取得合法審判這個案件的權利,稱之為管轄權。當有超過一個法院因為上開標準同時都具有管轄權,就是管轄競合,可從那些都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當中選擇其中一個起訴,並由這個法院審理。例如A的住所地在桃園(被告住所),A在台北市中正區殺人(犯罪地),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都有這個案件的管轄權,就叫做管轄競合。

  • 「管轄競合」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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