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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不能抗拒

刑事領域的解釋

刑法強盜罪所規定之「至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施以被害人之強暴、脅迫,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或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 而是否已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學說有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一)一般標準說:即應依行為人之強制手段是否足以使一般人達到不能抗拒為準。 (二)被害人標準說:依照行為人之手段是否使個案中之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為判斷。 (三)折衷說:主張原則上應依客觀之標準加以判斷,但應考量被害人主觀之情事。 實務上採折衷說,指行為人之強制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所謂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應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標準,綜合考量被害人(如年齡、性別、體能等)、行為人(如行為人體魄、人數、穿著與儀態、有無使用兇器、使用兇器種類等)以及行為情況(如犯行之時間、場所等)等各種具體事實之情況,倘行為人所施之強制行為依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其意思自由因此受到壓抑,即應論以強盜罪。至於被害人實際上有無抗拒行為,與本罪成立不生影響。

  • 「致使不能抗拒」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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