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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主文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子○○先後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經許可,持有子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迫致使不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致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實施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在事實上已達於使被害人無法抗拒或不能抗拒之程度而言。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乙○○、甲○○盜匪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乙○○、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均累犯)罪刑。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致使不能抗拒而交付現金一萬二千元,得手後又以林楊月京之絲襪綑綁其雙手後逃逸,將之花用淨盡。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乙○○、甲○○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其等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前揭手槍,脅迫稱不要動,再以該槍抵住店員李○蘭,並以膠帶貼住其嘴,致使不能抗拒後,強取店內現金一萬五千五百元。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後一次於同年四月四日下午十一時許,夥同郭大嵐在高雄市○○○路郵政總局夜間提款機旁,分持玩具槍押住在該處提領現款之胡健及王諮民,致使不能抗拒,由上訴人脅迫胡健提領新台幣(下同)六萬元,由郭大嵐強取而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柒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而將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害人上開供述,似均未明確指證當時係受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交付財物。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於該車起出上開印章等六件物品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甲○○手持之尖刀一把,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危險之兇器,對丙○○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走財物,核係犯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取財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依牽連犯,從重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金幣五枚、日幣三萬餘元,得手後分乘二部機車逃逸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固非無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人交付財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又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開山刀壹把、PKT恤壹件、全罩式安全帽貳頂,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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