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領域的解釋
指法院審理案件如有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例如:訴訟指揮有瑕疵、應屬通常程序而誤用簡易程序等情形),當事人在程序上得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之瑕疵,已明白表示無異議,或未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就喪失責問權,事後不得再以法院審理違反訴訟程序規定,作為上訴理由。
指法院審理案件如有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例如:訴訟指揮有瑕疵、應屬通常程序而誤用簡易程序等情形),當事人在程序上得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之瑕疵,已明白表示無異議,或未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就喪失責問權,事後不得再以法院審理違反訴訟程序規定,作為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