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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7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據前民事判決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據前民事判決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1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退步言(即否認有證據契約之存在,此處不論是否已行使責問權之情形,只論有無行使責問權之情形),當被告已行使責問權(本院卷第80頁第25行),本院自應尊重被告之程序處分權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退萬步言(即被告否認有證據契約之存在,此處不論被告是否已行使責問權之情形,只論原告有無行使責問權之情形),當原告已行使責問權,本院自應尊重被原告之程序處分權(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97條行使責問權,就本案訴訟有所聲明、陳述及辯論,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項程序安定規定之立法目的,第一審程序之瑕疵已因上訴人責問權喪失而補正,上訴人不能再為爭執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46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智財判決預覽 ↗
當事人行使責問權之範圍,須當事人對於法院或他造在法律上有瑕疵之訴訟行為,始得為之。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9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2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9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3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權利;況且,兩造均行使責問權,自應認為兩造成立證據契約即112年7月3日及之後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本院均不得斟酌;退步言,原告已行使責問權(本院卷第69頁第30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第一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就上訴人得行使責問權部分行使闡明義務,原審法院以上訴人為就第一審未依通常程序審理乙節行使責問權,認上訴人以喪失責問權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縱日後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因為兩造已同時行使責問權(原告已行使責問權,本院卷第67頁第30行、被告已行使責問權,本院卷第67頁第28行),自可認為兩造成立證據契約,114年6月24日日後均不得提出新的證據或證據方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5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再審原告復未行使責問權,顯有不可歸責之原因,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97條但書之適用。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0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兩造交叉行使責問權之結果,彼此均不得再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兩造已成立證據契約);退萬步言,被告已行使責問權(本院卷第49頁第28行),自應尊重被告之程序處分權(民事訴訟法第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7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拖延訴訟,完全忽略了另一造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即未尊重一造之程序處分權),當一造行使責問權時,自應尊重當事人在證據或證據方法的選擇,法院即應賦予其行使責問權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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