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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前置原則

刑事領域的解釋

必須先經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檢察官才能聲請羈押;若被告是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及原因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規定,可先予逮捕後,再聲請羈押。

  • 「逮捕前置原則」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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