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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以嫌疑人之身分傳喚聲請人,訊問後再依逮捕前置原則當庭逮捕,顯與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之要件不符,難認符合法定程序,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由司法警察執行時,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若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應即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定有明文,然抗告人至今仍未收到拘票,依法不應進入收押程序,原裁定顯有違反逮捕前置原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羈字第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偵查中決定羈押被告,除須審查㈠是否具備拘提或逮捕前置原則;㈡犯罪嫌疑是否重大;㈢有無羈押之法定原因外,亦須審查有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之情形(即羈押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被告吳佳龍部分,前經本院認檢察官違反拘提、逮捕前置原則,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聲請,檢察官不服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月20日以99年度偵抗字第430號裁定抗告駁回在案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修正前原條文將拘提管收合併規定,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而將拘提與管收分別規定,並為加強人權保障,符合「拘提逮捕前置原則」,乃仿照刑事訴訟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增設「留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察官雖發出傳票,其到案時間是95年8月2日上午11點,但直到下午才由調查人員帶被告到高雄市調查處說明案情,再移送檢察官訊問聲押,可見原羈押裁定前之逮捕程序已違反「拘提逮捕前置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前揭規定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訊問之前提,係先經合法之拘提、逮捕,此即所謂拘提逮捕前置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前揭規定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訊問之前提,係先經合法之拘提、逮捕,此即所謂拘提逮捕前置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軍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㈤被告自101年9月6日上午7時許起,即以擔任前總統李登輝違法案之證人身分接受傳訊,繼遭高雄市調處及軍法機關違反拘提逮捕前置原則違法羈押偵查,並刻意安排於深夜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係修正前原條文將拘提管收合併規定,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8號解釋而將拘提與管收分別規定,並為加強人權保障,符合「拘提逮捕前置原則」,乃仿照刑事訴訟第228條第4項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偵抗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3.綜上,本次聲請羈押被告,檢察官已提出新證據,並說明有逕行拘提之必要性,而合於拘提逮捕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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