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解釋一: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要被處罰,但是不用到知道自己是犯刑法哪一條罪的程度。例如:A毆打B,造成B受傷的結果,A知道毆打B是犯罪行為,也知道會被處罰,但是不需要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成立傷害罪或是重傷罪。 解釋二:除了事實層面的主觀想法之外,要成立犯罪,犯罪人還必須了解或至少有能力了解他的行為違反法律,這種主觀認知的對象,不是這個犯罪事實本身,而是這個行為是否違法,這種對於行為是否違法的認知,一般稱之為違法性意識,也有人稱為不法意識,不論採取那一個名稱,犯罪者主觀上一定要認知或可能到認知「行為違反法律」,否則不能成立犯罪。違法性意識並未要求每個人必須明確知道自己行為違法,即使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但若透過查詢就能知道自己行為違法,仍然可以肯定犯罪人有違法性意識,可以成立犯罪,只不過因為這種情況的犯罪人沒那麼壞,所以得減輕處罰。 例如,美國人甲到台灣旅行拜訪朋友,在夜店認識美麗人妻乙,乙告知甲已婚,但甲認為台灣崇尚自由,應該不會處罰婚姻外的性行為,故仍與乙發生性行為,事後乙向丈夫丙道歉,丙依法提出告訴。由於我國刑法典中仍有通姦罪,甲與已婚的乙發生性行為,且甲明知其事,有明確的性交故意,甲已經構成通姦罪的法定要件,本案的問題在於:甲以為自己的行為合法,甲明顯欠缺完整的違法性意識,不過,若甲有台灣朋友可以詢問,也可以上網或利用其他管道查詢的話,則可以認為甲雖不知行為違法,但仍然有可能知悉通姦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