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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領域的解釋

訴訟行為必須具備訴訟能力,如果無訴訟能力的人主動起訴或被動應訴,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無訴訟能力之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受理本案訴訟法院的審判長,可以依聲請為無訟能力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 「選任特別代理人」是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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