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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以必須兩造先有訴訟案件繫屬,始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倘兩造間無訴訟案件,即無適用前開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為由,而駁回伊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上開規定之文義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係有關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同條第2項則係有關為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即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係有關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同條第2項則係有關為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280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聲請撤銷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件,將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裁定,予以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上開規定之文義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係有關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同條第2項則係有關為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抗更㈠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聲請程序即屬不合法,而司法事務官於抗告人尚未經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前,即為准予假扣押之裁定,於法即有違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為無效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為無效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前開案件之受訴法院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事件亦應由臺灣臺北地院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0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不符合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要件,其聲請本院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2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法官保留事項,並非高雄行政執行處之權限,故非經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不得續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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