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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1 筆
家事事件法第 111 條預覽 ↗
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 374 條預覽 ↗
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預覽 ↗
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家事事件法第 112 條預覽 ↗
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 四、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前項報酬,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5 條預覽 ↗
而受損害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得依聲請,就本案為之選任特別代理人。 前項特別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或和解。
家事事件法第 124 條預覽 ↗
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民法第 1086 條預覽 ↗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 1098 條預覽 ↗
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為前項聲請者,應以書面表明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而依法不得代理之事由,並釋明之。
強制執行法第 5 條預覽 ↗
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 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
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預覽 ↗
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 180 條預覽 ↗
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預覽 ↗
件。 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家事事件法第 120 條預覽 ↗
五、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六、關於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八、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九、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關於其他未成年人監護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限,負清償責任,僅得對遺產續行強制執行。 (四)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費用,視為執行費用。 (五)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債權人就其清償期屆至部分以言詞或書面聲請繼續執行時,如原案
家事事件法第 177 條預覽 ↗
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六、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八、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九、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六)訴訟程序中依法選任特別代理人。 (七)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外國調查,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者。 (八)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 12 條預覽 ↗
月內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六、依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而未能於三個月內選任。 七、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外國調查,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 八、有調閱他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1 條預覽 ↗
停止親權及撤銷停止親權事件。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所
家事事件法第 164 條預覽 ↗
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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