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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76 條(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2.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3.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4.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5.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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