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 176 條規範成年監護宣告附隨事件之程序準用,含改定、辭任、報酬、損害賠償,分別對應未成年人監護第 106 至 122 條相關規定。
Q · 監護宣告做完之後,要改監護人、辭任、算報酬該走什麼程序?
全部準用未成年人監護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成年監護宣告之附隨事件分別準用未成年人監護程序:改定及聲請事件準用第 106 至 108 條(含徵詢主管機關意見、聽取本人意見);辭任準用第 122 條須法院許可;報酬準用第 112 條由法院酌定;特別代理人準用第 111、112 條;損害賠償準用第 121 條,可在家事法院一併處理,不必另起民事訴訟。
監護宣告不是只有「聲請」那一步,後面還有一整條生態鏈:撤銷監護、改定監護人、監護人辭任、報酬、特別代理人、損害賠償。每一種事件在程序上該怎麼跑?這條就是那張對照表。它把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裡已經建立好的程序規則(第106到122條),一條一條搬過來用在成年人監護宣告的各種附隨事件上。你不需要重新學一套規則,但你必須知道哪些規則被搬過來了:法院要徵詢社福機構意見(第106條)、要親自聽取受監護人的想法(第108條)、監護人辭任要經法院許可(第122條)、報酬由法院酌定(第112條)。漏掉任何一條準用,你的聲請可能因為程序不備被打回來。
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為成年監護宣告及其附隨事件之程序準用條款,將未成年人監護的程序規定(第 106 至 122 條相關條文)轉用於成年監護宣告聲請、撤銷、輔助宣告、改定、辭任、報酬酌定、特別代理人選任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建立成年監護後續處理的完整程序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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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準用第 112 條,監護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報酬。法院會考量監護事務的繁簡程度、受監護人的財產狀況等因素來決定金額。內行人提示:很多家屬擔任監護人以為是純義務,其實法律允許請求合理報酬,特別是當你為此辭去工作或花費大量時間時,這筆報酬是你應得的。
可以。本條第五項準用第 121 條,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可以在家事法院處理,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同時要聲請改定監護人和損害賠償,可以合併向同一法院提出,程序上會更有效率。
全部準用未成年人監護程序。改定及聲請事件準用第 106 至 108 條;辭任準用第 122 條須法院許可;報酬準用第 112 條由法院酌定;損害賠償準用第 121 條可在家事法院一併處理。
成年監護宣告附隨事件的程序準用條款,將未成年人監護程序整套轉用於改定、辭任、報酬、特別代理人、損害賠償五類事件。
立法技術之一,將某條文之程序規定於性質許可範圍內轉用於其他事件,避免重複立法且保障程序一致。
改定監護人、監護人辭任、酌定報酬、選任特別代理人、損害賠償五類,各自準用不同條文。
準用第 112 條由法院酌定,法院依事務繁簡與受監護人財產狀況決定金額,非固定費率。
向住所地家事法院聲請,提供現任監護人不適任的事證,法院會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聽取受監護人本人意見後裁定。
準用第 122 條向法院聲請,附辭任理由與潛在替代人選,法院考量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後裁定許可。
向家事法院聲請酌定,附事務繁簡證明(花費時間紀錄)及受監護人財產清單,法院依準用第 112 條裁定。
準用第 121 條直接在家事法院起訴,附財產管理紀錄與損害證明,不必另起民事訴訟。
本條準用使兩者程序骨架相同,但實質適用時法院會考量成年監護的特殊性(過去自主意願表達、配偶利益衝突等)。
| feature | 成年監護準用程序 | 未成年人監護程序 |
|---|---|---|
| 適用對象 | 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 | 未成年人 |
| 管轄法院 | 住所地家事法院(第 164 條) | 住所地家事法院 |
| 徵詢主管機關 | 準用第 106 條(社政、衛生主管機關) | 原條文(社政、福利) |
| 聽取本人意見 | 準用第 108 條(依精神狀態調整方式) | 原條文(依年齡及識別能力) |
| 監護人辭任 | 準用第 122 條(法院許可) | 原條文(法院許可) |
| 報酬酌定 | 準用第 112 條(法院酌定) | 原條文(法院酌定) |
| 損害賠償 | 準用第 121 條(家事法院一併處理) | 原條文(家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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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宜準用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規定,及第一百零七條關於交付子女、給付扶養費或為相當處分之規定。又上開事件對於應受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人或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權益影響重大,法院除應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保障其聽審請求權外,於裁定前更應依其年齡、理解及辨識能力等不同狀況,於法庭內、外,親自聽取其意見,或藉其他適當之方式,曉諭裁判結果對其可能發生之影響,藉以充分保障其意願表達權,亦有準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必要,爰規定第一項準用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二、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宜準用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爰規定第二項。 三、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與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之性質相似,爰規定第三項,就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四、第一百十一條關於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及第一百十二條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報酬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亦得準用之,爰規定第四項。 五、關於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雖經非訟化,然因不改其訴訟事件之本質,法院除適用相應之非訟法理外,應依個別事件之特性,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而為審理。惟為尊重、保障當事人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機會,於一定條件下,宜賦與當事人有改用訴訟程序審理之機會,爰規定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關於未成年人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之程序轉換規定。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宜準用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規定,及第一百零七條關於交付子女、給付扶養費或為相當處分之規定。又上開事件對於應受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人或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權益影響重大,法院除應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保障其聽審請求權外,於裁定前更應依其年齡、理解及辨識能力等不同狀況,於法庭內、外,親自聽取其意見,或藉其他適當之方式,曉諭裁判結果對其可能發生之影響,藉以充分保障其意願表達權,亦有準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必要,爰規定第一項準用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二、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宜準用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爰規定第二項。 三、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與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之性質相似,爰規定第三項,就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四、第一百十一條關於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及第一百十二條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報酬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亦得準用之,爰規定第四項。 五、關於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雖經非訟化,然因不改其訴訟事件之本質,法院除適用相應之非訟法理外,應依個別事件之特性,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而為審理。惟為尊重、保障當事人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機會,於一定條件下,宜賦與當事人有改用訴訟程序審理之機會,爰規定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關於未成年人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之程序轉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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