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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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為親子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關於停止親權及撤銷停止親權事件。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所定父母子女關係所生之前六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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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1條,下列事件屬於親子非訟事件: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例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之訂定或變更等事件。 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例如,申請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 三、關於停止親權及撤銷停止親權事件,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例如,申請停止父母的親權或撤銷已經停止的親權。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涉及到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的事情。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例如在離婚案件中,討論即將離婚的夫妻如何交付子女的監護權、撫養權等事項。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指的是不屬於前述事件類型的其他與親子關係有關的非訟事件。 七、根據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所定,父母子女關係所生的事件,亦屬於親子非訟事件。
相關函釋 3 則
- 非訟事件名詞
-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條文
- 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一千零九十條條文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停止親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選任特別代理人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5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5-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6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90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8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1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0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9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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